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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7C036-02
事项名称: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第3号令第五条至第七条)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13号令第三条、第十条)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0]220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
乘车路线: 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
联系电话: 83979426、83979427、83979455
监督电话: 83979446
相关网址: //bjda.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变更许可项目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份;(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2、《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选址建筑设计卫生审查告知书》复印件2份;
3、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数量)2份;
4、生产眼部、口唇部、儿童类、膏霜类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三十万级洁净室(区)的检测报告原件及2份复印件(检测报告应是经国家认证具有洁净室(区)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检测报告);
5、企业卫生管理制度2份;
6、企业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任命书2份;
7、企业检验人员资格说明材料(附人员名单、学历、接受卫生检验专业培训情况)2份;
8、企业生产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2份;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10、生产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2份复印件;
1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12、《卫生许可证》变更许可项目可不提供第5、6、7、8、9、10、11项材料;
13、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14、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同意核发许可证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卫生许可证》;
2、对不同意核发许可证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 
3、乘车路线: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
4、联系电话:83979426、83979427、83979455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da.gov.cn

样表下载

授权委托书-许可类
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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