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诉称:原告因骨裂于2010年9月10日至被告处就诊,被告确诊后于9月16日行复位手术,但钢钉未固定,手术失败。之后,被告就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让原告出院。原告出院后一直未能康复,生活不能自理。原告认为被告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原告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多万元;保留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的权利。
2011年8月18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原告因外伤后致右股骨粗隆间嵌顿骨折入院治疗,被告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有手术指征,就原告情况而言,此非唯一可选择方案之一;2、针对老年性骨质疏松患者,被告术前准备不充分,没有按照诊疗常规进行配血,以致术中发生意外不能及时输血;3、由于被告手术操作失误,直接导致原告右股骨上端劈裂伴移位,增加了骨折的不稳定性和内固定的手术难度,严重影响了患肢的固定效果和早期康复;4、原告目前骨折部位畸形愈合,呈右髋关节内翻,患肢外旋、短缩表现,其髋关节功能大部丧失,与被告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5、 被告的手术记录与实际情形并不相符,对原告术后告知不当且康复指导不够,对此在今后日常工作中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综上,本案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手术操作上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本例医疗过错构成人身七级伤残,相当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完全责任。
2011年9月22日,经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三期期限进行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某遭外力作用致右桡骨员端骨折,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经二次手术后,目前右下肢短缩畸形伴髋关节活动障碍,酌情给予伤后休息至本次鉴定结束前一日止,营养5个月,护理5个月。
后经法院判决被告医方赔偿原告方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