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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未赶到医院提前做手术 医院赔偿52万元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成功调解结案一起数额巨大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医患双方以52万元达成赔偿协议。  
  原告陈某诉称,自己因腰痛,于2004年9月22日住进遵义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11—12水平髓外硬膜内肿瘤”。2004年9月27日,被医院比原计划提前了一天进行手术,陈某在亲属未赶到时便被匆忙地推进了手术室。
  手术过程中,病人肿瘤与脊髓粘连较重,按理不能彻底切除。但医生却擅自将肿瘤全部切除,并牵拉脊髓,造成脊髓功能严重受损,致原告双下肢当即截瘫,大小便失禁。据此,陈某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0万元。
  经法院查明,院方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根据医学会的鉴定只应承担轻微责任。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析法说理,促使双方当庭达成由被告赔偿各项费用52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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