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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推进与发展
发布日期:2012-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律》2011年第2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对社区矫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是对多年来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肯定与法律确认,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标志著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情况

  社区矫正作为在社区中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制裁措施,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於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栽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在北京、江苏等6个省市开始试点,2005年试点扩大到18个省(区、市),另有吉林等9个省(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开展了试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并联合下发《关於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部署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工作。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稳步推开。自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工作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65%的乡镇(街道)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其中,北京、上海、江苏、内蒙古、海南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所有乡镇(街道)。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9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2.1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二、中国社区矫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对於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不予收监关押,通过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在社会上、家庭中把他们管教好、改造好,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到刑罚执行工作中,有利於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

  社区矫正工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合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建立起社会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机制,减少脱管漏管现象,使社区矫正人员不再危害社会,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让罪犯保持正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增强其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家庭和睦,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为经济平稳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2008年抗震救灾工作中,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等地的社区矫正人员通过红十字会、慈善团体、所在单位等多种渠道,主动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献血。奥运会期间,各地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发生严重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北京市还实现了630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零脱管、零漏管、零重新犯罪、零涉奥事件的目标,圆满完成了奥运安保任务。

  社区矫正工作提高了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在社区矫正试行过程中,各地围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任务,落实衔接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通过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防止重新违法犯罪。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问题,调动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积极性,提高了教育矫正质量,减少了重新犯罪。根据统计,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左右。

  社区矫正工作为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体系进行了有益探索。工作中,各地逐步建立起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负责执行,公检法等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刑罚执行工作模式,为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提供保障。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25个省(区、市)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依规开展。在监督管理中,严格落实管控责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类排摸,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在教育矫正中,积极采用集中教育、个别教育、个案矫正、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公益性劳动、社会适应性帮扶等方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确保了矫正质量和效果。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丰富了我国刑罚执行的内容,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

  中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国际上也产生了良好的反响。社区矫正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监禁替代措施》、《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都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後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刑罚制度中对非监禁刑的适用。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政府机构、研究部门和高等院校与我国通过联合召开研讨会、考察互访等方式积极开展社区矫正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平等委员会官员曾专门考察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中国的这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给予了积极评价。

  三、社区矫正是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近日,中央政府强调,要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准。社区矫正是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大有可为。

  社区矫正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会,在专门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帮助下,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既有效增强服刑人员矫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刑罚执行成本,减轻了社会的负担,消除了不安定因素,体现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在要求。

  社区矫正是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社区矫正既具有刑罚执行的主体专门、对象特定、依据法定、手段强制等特点,同时又有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优势,实践中呈现了刑罚执行与社会服务的有机结合,特殊人群管理模式和社会化服务方式的有机结合,这是社会管理的一种创新。

  各地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把社区矫正工作摆到社会建设的整体格局中来谋划,还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的「阳光中途之家」自2008年成立以来,积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社区矫正人员统一开展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认知教育,对有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技能培训、过渡性安置,增强管理教育矫正的针对性,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另外,江苏省「县区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与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帮教小组等创造性措施,都有力地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四、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下一步发展

  今後几年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关键时期。社区矫正工作要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这个主题,以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社区矫正队伍为著力点,以提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质量和效果为主线,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再上新台阶,努力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贡献。

  一是积极推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稳步实现社区矫正全覆盖。目前社区矫正在全国乡镇(街道)覆盖面为65%。下一步要按照「两院两部」《关於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和刑事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在全国开展。未来5年社区矫正在全国乡镇(街道)将逐步实现全覆盖。随著国家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依法适当扩大非监禁刑和假释的适用,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也会随之增长。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与出台工作,积极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全面确立提供服务;促进「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及时出台,统一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变更、解除矫正等各个执法环节的工作制度,统一执法标准、程序和法律文书格式;加强对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具体工作制度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三是进一步提高矫正质量,努力使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保持在较低水平。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与法院系统、监狱的工作对接机制,强化落实走访、报告、外出审批等监督管理措施,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认真总结并在全国推广江苏「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等成功经验,在县(市、区)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为社区矫正人员统一开展各种辅导和培训,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著力解决机构、队伍、经费问题,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自上而下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队伍,通过「招录、招聘、招募」,建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工作队伍,定期开展政治业务培训,著力提高综合素质。按照一定比例,增加社区矫正的执法人员数量,适应社区矫正执法专业化的需要。建立专职社工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参加,基层组织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家庭、亲属在内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并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使社区矫正在构建和谐社会、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简介】
姜爱东,单位为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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