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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信息立法可以先行一步
发布日期:2012-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人民政协报
【关键词】证券交易信息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证券交易信息的开发与经营,境外门庭若市,境内门可罗雀。背后深层原因是不管我国的金融法领域还是知识产权领域,证券交易信息都缺乏法律保护。

证券交易信息领域的立法尝试,是在统一数据库立法方面的积极探索,有利于加速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信息产业的繁荣。

4月30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宣布,降低A股交易经手费与过户费,总体降幅为25%。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当前股市和中小投资者的呵护之意。实际上,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竞争的背景下,主动降低经手费、过户费以及上市费等,早已成为各国证券交易所应对国际竞争的主要手段。与此同时,交易信息产品的开发和经营正在成为各交易所及信息经营企业新的业务增长点。但在我国,证券交易信息却正陷入内忧外困的窘境。如果在降低交易费用的同时不寻求新的收入来源,国内交易所的竞争力将大为降低。

信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财产

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托夫勒在《预测与前提》一书中这样描述正在开始的新技术革命:“在第三次浪潮社会中,我们仍然需要土地、机器这些有形财产,但主要财产已经变成了信息。这是一次革命的转折。这种前所未有的财产是无形的。”20世纪后期以来,我们有幸见证了托夫勒的预测正在变成现实,信息成为当今社会最重要的财产。

在众多信息财产中,市场化程度最高,利润最为丰厚,竞争最为激烈的是证券类金融信息,即证券交易信息。因其具有的重要价值,被称为证券市场的“血液”和“氧气”。严格意义上讲,证券交易信息与目前广为关注的个人信息有质的区别。个人信息仅是与识别自然人身份有关的个人数据,属于自然形成,在法律属性上是人格权的范畴。证券交易信息则是经过加工处理后形成的无形财产,是在对数据的鉴别、挑选、分类、分析、整理等加工后形成,凝聚着大量的人类劳动。在交易信息基础上衍生的各种金融信息产品,则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在国外,交易信息的收集、加工、许可和传播已经形成产业链,正在创造着巨大的财富。大家耳熟能详的汤姆森路透集团,即是提供金融信息的资讯服务商,年收入约为120亿美元,是福布斯全球500强企业之一。

我国的证券交易信息:

内忧外困,产业链尚未形成

与境外蓬勃兴起的交易信息产业形成对照的是,我国的证券交易信息正陷入内忧外困的窘境。2008年3月开始,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就外资金融信息提供商在华营运受阻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请磋商,要求中国政府开放中国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国际金融信息服务商正以本国政府为后盾,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意图扩张中国证券交易信息资源的版图。

在国内,证券交易信息同样面临蚕食。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救济手段,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既有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利用交易所信息加工衍生信息产品,用于营利者,也有不通过交易所及合法渠道,免费获取交易信息,搭便车者,还有将交易所信息加以传播甚至出售谋取利益者。这种状况持续下去,不仅我国的信息产业难以成长壮大,而且与交易信息相关的产业将难以为继。

纽约证券交易所2009年、2010年和2011年3年中来自交易信息产品的收入分别是4.03亿、3.73亿和3.71亿美元。伦敦交易所的信息产品收入约占交易所总收入的1/4到1/3。反观中国,交易信息产业链尚未形成,证券交易信息收入占交易所收入比例不足2%。

法律保护迫在眉睫

证券交易信息的开发与经营,境外门庭若市,境内门可罗雀。背后深层原因则是法律保护现状不同。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欧盟就敏锐地意识到数据库发展的良好前景。1996年3月,欧盟通过《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激励数据库的生产与投资。通过对《数据库指令》的转化,证券交易信息在英国、德国、法国等成员国分别得到了著作权、邻接权、数据库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直接带来了交易信息产业的繁荣,与汤姆森合并之前的路透集团是英国的一家信息服务公司,收益的90%来自交易信息产品,合并前的金融信息年收入已达32亿美元。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不管是我国的金融法领域还是知识产权领域,证券交易信息都没有一个恰当的法律定位。

与有形财产不同,信息的生产成本很高,但是复制成本很低。在缺少法律保护的状况下,随着证券交易信息价值的彰显,交易信息被侵权现象屡有发生并呈越演越烈之势,不仅影响了我国金融信息产业的研制和开发,而且关系到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我国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他人之山 可以攻玉

目前,对于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制定专门的数据库或信息法,如欧盟、俄罗斯等;二是借助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现有法律和法院判例、商业惯例等综合保护,如美国。

由于不同的法律背景和商业传统,美国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在我国难以发挥作用。欧盟的专门立法模式可以尝试。

欧盟对数据库生产者提供的权利保护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于在内容的选择或安排上具有原创性的数据库,提供版权保护。二是提出了数据库的生产者在内容的获取、核实、呈现方面进行了“实质性投资”的,有权获得特别权利。该特别权利被认为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新成员,主要是“阻止对数据库内容全部或实质部分的提取和/或再利用”。实践中,证券交易信息受到侵犯的主要表现是未经信息生产者许可,进行信息的传播、经营、再利用等活动。根据欧盟的《数据库指令》,信息生产者的特殊权利可以保证交易所禁止他人对交易信息的提取和再利用,有效制止实践中的侵权行为。

但是,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现状显示,我国目前出台统一的数据库保护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目前我国数据库处于起步阶段,多停留于低水平的模仿和重复建设阶段,超前的法律保护只会作茧自缚,受制于人。如果寄希望于通过数据库立法保护证券交易信息,需要等待我国处于“幼年期”的数据库产业成长壮大,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证券交易信息立法可以先行一步

与其他数据库产品相比,中国迅速发展的证券市场蕴含着丰富的信息资源,我国证券交易信息产品初具规模,在立法方面完全有条件先行一步。早在1993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均涉及了证券交易信息的原则性规定。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呼之欲出。今后不管是在修订《证券法》时增加相关的条款,还是出台单独的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已经具备。

重要的是,证券交易信息方面的单独立法可以为其他数据库产品以及将来统一数据库的立法提供经验。我国正式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必须融入世界。随着竞争的升级,企业规模的扩大,决策所涉及的知识与信息越来越广,数据库将发挥巨大的作用。证券交易信息领域的立法尝试,是在统一数据库立法方面的积极探索,有利于加速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国信息产业的繁荣。为此,证券交易信息的立法,不妨先行一步。




【作者简介】
曲冬梅,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美国休斯顿大学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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