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领域贪贿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2012-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贪贿犯罪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2010年以来,笔者所在检察院依法立案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8件35人,其中涉及强农惠农资金的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19人,占所立查人数的54.3%。村干部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其次破坏了国家法令和强农惠农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再次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发,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是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一、涉农贪贿案件特点与危害
1、“村官”犯罪数字呈上升趋势。在我国,被称为“村官”的农村干部拥有较广泛的权力,他们既负责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又在一定范围内协助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依据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村委会成员在从事法律规定的受委托的几种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2008年以来,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村官”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村官”犯罪案件由2008年占同期之贪污贿赂犯罪案总数的20%,2009年的28.6%,上升至2010年的40%,2011年的52%,社会负面影响逐渐增加,不容忽视。如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实现贫困农民“住有所居”夙愿,国家实行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政策,这本是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但是有的村干部却把它当成了浑水摸鱼的好机会。西姚村原书记姚某某等骗取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补助款案就是如此。由于根本没有建设新房,为能从镇政府领取补助金,姚某某安排村主任在同村村民牛某某刚盖好的两间新房前墙上,把上级统一配发的“安居工程”牌匾挂墙上照了照片,上报到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镇政府民政办公室未去实地考查,就在“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程检查验收表”中签字盖章,上报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也未到实地验收,致使12000补助金被套出私分。
2、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前几年所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小案居多,金额大多在万元、几万元以下,2010年以来所查办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大多在万元以上,高的达到20万余元。如新民居委会专职主任赵某某在新农村建设中,利用其协助县拆迁指挥部进行拆迁、补偿工作的便利条件,采用虚报宅基地的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并置换回迁房两套,价值223120元;同时,将新民居委会所有的,评估价为95040元的土地以自己的名义上报至县拆迁指挥部,并换购回迁房一套,非法占有差价53960元;两项合计涉嫌贪污277080元。再如从2004年国家开始实行种粮补贴款开始至2011年,时任马庄村党支部书记的马某某先后伙同该村村委会成员,利用镇政府委托其上报该村村民小麦种植面积的机会,采取虚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手段,并利用其家人及部分村民的名义,多次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和抗旱补贴款共计101145.80元。
3、强农惠农资金成为涉农案件重点犯罪对象。在去年以来我们初查和立查的案件中,涉及强农惠农资金和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案件有9件。上述案件主要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村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小麦良种补贴款、能繁母猪补贴款、学校危房改造款、社会抚养费、国家低保金、宅基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如徐某某贪污案,徐某某在担任原三里屯村文书期间,利用县政府在该村搞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之机,将2007年1月政府拨付的该项农业综合开发土方工程款30600元,收入不记账,非法占为己有。又如2007年秋天,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利用镇政府委托其上报该村低保户的机会,私自骗取国家低保金10710元,并被其非法占为己有。
二、涉农贪贿犯罪原因剖析
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主观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客观原因。
1、部分村干部文化和法制素质偏低。在我们所查的14位“村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7人,占50%,其中王庙镇马庄村原书记马树义等村干部是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部分基层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对公与私、罪与罚等不能正确区分,很少接受正规的党风廉政教育和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缺乏依法行政、依法治村理念。
2、封建残余落后思想影响。有些“村官”受封建宗法观念影响,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村官”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敢怒不敢言,为“村官”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3、是村务公开程度不够。各村虽然搞了村务公开,但仅流于形式,群众了解村务不够,村民无从查询。尤其是村级政务、财务公开不到位,有的只公布数字,不公布具体事项,村民无法履行监督权利,这就为少数村委干部违法乱纪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基层国家工作人员在当地履行一定的管理或协助政府管理决策的职能,在群众心目中属于“有权有势”的强势群体,对于他们的不法行为,多数人持听之任之的态度,不敢监督,广大群众对各种政策和制度又不甚了解,也导致不能实施有效监督。
4、乡(镇)党委政府监督不力。基层工作事无巨细,具体、辛苦、难度大,致使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往往因忙于日常事务,而忽视机制建设,造成单位纪律作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薄弱,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约束。有的乡(镇)党委政府为了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成了挂在墙上的装饰品,说在嘴上的空话,致使党委政府对基层国家工作人员、村委干部监督乏力。同时,各乡(镇)党委政府虽然都派有驻村干部,协助村委抓好新农村建设工作,但驻村干部在新农村建设中,责任又不明确,只注重项目落实情况,导致驻村干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管较少。
5、上级监管职能部门监督不到位。项目资金监管职能部门只注重资金划拨,殊忽对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和项目工程量及资金支付情况的结算审计,致使少数基层国家工作人员、村委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签订假合同、虚增工程量、头大尾小等手段,套取新农村建设资金予以侵吞。
三、预防对策
1、建立健全农村工作机制 。一是我们应在农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可以在政策上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地域化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二是建立完善新农村建设政务公开机制,建立完善新农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新农村建设项目运作程序;三是建立完善岗位职责激励机制,坚持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责任落实情况制度,实行奖优罚劣,“村官”的报酬要规范,可以根据该村的经济发展状况,经群众讨论,村党支部、村委会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并与工作任务、工作实绩挂钩。
2、完善监督制约体系。一是全面落实“村帐乡(镇)管”、“村务公开”制度,把村级政务、财务真正公之于众,自觉接受村民监督;二是上级职能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对涉农项目要认真核实,认真结算,坚持项目资金与工作进程的一致性原则;三是县级财政或审计部门对项目要进行认真审计,并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级职能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规范和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3、注重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县级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送法制进乡(镇)村活动,广泛深入宣传党的农村政策、法律法规和文化科学知识,帮助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使基层国家工作人员、村委干部正确看待自己所履行的职责。今年,我们检察院又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正在举办“远离职务犯罪,共建美好鱼台”主题教育巡展,受教育基层党员干部已达400余人。
【作者简介】
掲向东,山东省鱼台县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