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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上报国家局)(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6C029-02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上报国家局)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试行)》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检验时间不计在总时限内)
办理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和认证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乘车路线: 119、408、409、422、656、740、753、827、840、939、944(含支线)、983支,运通101、运通110、运通113路育慧里站(北四环外环)、芍药居站(北四环内环)
联系电话: 84611177(总机)
监督电话: 84611177-6005
相关网址: //www.bjtsb.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上报国家局)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一)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应当与上级法人单位一起申请)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一)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有电子文本的应同时提供;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IC卡;个体工商户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有代码证书的提供证书及IC卡);
    非法人企业应当同时提供本企业和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单位公章;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应同时加盖其上级法人单位公章)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有代码证书的提供各自的证书及IC卡)。并提供上级单位的授权委托文件。
    持临时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提供临时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及临时营业执照原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IC卡。
    申请企业提交临时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到期时提交正式营业执照或者经过延续的临时营业执照。
3、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三份
6、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三份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8、企业标准文本一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
9、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已获得的企业提供)
10、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11、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和《现场核查表》中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
2、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和《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中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2)、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提交原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三份;
(二)注意事项:
1、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2、其他要求同新申请的要求和程序。

(3)、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申请
(一)申请材料:
1 《企业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三份、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营业执照变更的应同时提供原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申请条件: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指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和工艺发生变化(指重大变化)的;企业改制、变卖的;
2、其他要求同新申请的要求和程序。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产品抽样检验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60个工作日(检验时间不计在总时限内)         
2、收费标准:
2.1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的20%。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2.2公告费: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2.3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2.4企业名称变更的:只收公告费400元。
2.5补领证书:只收公告费,400元。
2.6延续、重新核查和检验的申请、增项:同发证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和认证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3.乘车路线:119、408、409、422、656、740、753、827、840、939、944(含支线)、983支,运通101、运通110、运通113路育慧里站(北四环外环)、芍药居站(北四环内环)
4.咨询电话:84611177(总机)
5.监督电话:84611177-6005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tsb.gov.cn

样表下载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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