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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档案鉴定(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领导、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下进行。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应当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由监销人员签字后,将清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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