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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的计量器具强制检验(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2、《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推行茧丝质量   公证检验制度。桑茧干茧销售逐步实行质量公证检验;其他有必要进行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含国家储备的茧丝)由国家确定实施公证检验的茧丝品种、类别和实施公证检验的环节。 前款所称的茧丝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茧丝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实行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上款所称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4、《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5、《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推行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1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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