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知识产权法保护私权与促进社会进步的角度入手,以审判实践中的案例为基础,对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概念、构成要件、成因、表现形式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了解决此种新类新型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途径。作者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裁判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纠纷案件,应当在充分理解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基础上,以利益平衡原则作为此类案件审判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确定商标和商号的权利范围,并参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主要运用对商标和商号保护范围的适当扩展和限制的手段,在法律上分清“我的财产”与“社会财产”、“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之间的界限,正确处理该类纠纷。
由于商标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而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①两者的取得条件、取得程序、构成要素、保护范围和使用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分别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由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因此,通常情况下,两者可以合法共存,不会发生权利冲突,也无禁止其中某一权利正常行使之必要。然而,“商号权是与商标权相邻接的最为密切的权利”②,都是“识别性标记权”,属于同一个层面的民事权利,彼此之间没有高低包容关系,因此,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两者之间难以避免的发生权利交叉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