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商号冲突应在5年内主张权利
2011-05-10 大江网—新法制报
网友李先生:2003年9月,我公司申请的“闲逸”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2004年3月10日,北京闲逸服装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登记。2010年5月,我公司状告北京公司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但法院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我公司的请求。请问,法院驳回是否有法律依据?
邝宪平律师: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商标权人自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未提出请求的,不予保护。对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则不受5年的限制。对于北京公司的行为,你公司应当自该公司登记之日(即2004年3月10日)起5年内提出要求,所以法院对你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