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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疏于管理注射器致幼童受伤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5-19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尹医生平时在镇村从事医疗服务工作。2010年9月的一天,尹医生前往邓女士的住处给她女儿治疗注射,注射完毕后,就将一次性注射器放在桌上。当时邓女士三岁的儿子小任和邻居老张家同龄孩子小张在一起玩耍,幼童小张看见注射器很好奇,随即拿在手上玩,邓女士的儿子小任也想要就上去抢,一不小心针头扎到小任右眼部位。站在边上的邓女士、老张和尹医生听到小任的哭声,发现其右眼有血,同时见幼童小张手持注射器,心里就明白了怎么回事。尹医生立即对小任眼睛作简单处理,虽然小任不哭了,但尹医生告知马上到医院检查治疗。   然而,小任父母当天没有带孩子去医院,第二天小任眼睛红肿伴有疼痛,哭闹不息,邓女士才带儿子前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在一个月内先后去了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北京某医院等治疗,最终诊断右眼完全失明,并且还需要在一定年龄后摘除右眼安装义眼。经司法鉴定,小任右眼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内炎等,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2011年10月,小任将小张父母、尹医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等16万余元。
   简要分析:小任受伤是被幼童小张玩注射器扎伤,原、被告事发当时均在现场,原告小任的眼睛被扎伤与小张手持注射器玩耍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存在高度盖然性的,被告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原告小任和小张事发时均系3周岁左右幼童,监护人应当予以细心照看,而监护人事发时疏于安全防范,有自身过错;被告尹医生疏于管理医用器材,也有过错,三方对于小任的受伤均有过失,而原告的监护人事发时疏于防范,事发后又没有及时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延误了治疗时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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