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不能用以赔偿
【焦点问题】:死者生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遗产,能否用以赔偿生前债务?
【裁判要旨】:原告起诉被告以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所取得的收益清偿债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作为肇事车辆驾驶人生前虽承包有土地,但根据《土地承包法》第15条与31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成员或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因此,原告主张以被告生前取得的承包经营权作为遗产赔偿其人身损害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此外,虽然被告应得的承包收益依法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由于原告无法举证被告就土地应有多少收益,对死者生前承包土地今后的收益也无法进行预测和评估,原告用收益赔偿的主张也暂无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