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公司法之股东抽逃出资
发布日期:2012-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现代市场经济活动非常强调公司的信用,而公司信用之高低,皆与公司资本密切相关,如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之信用就会一落千丈,就会影响到其是否能继续生存之大事。因而,各国公司法律制度都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相应规定,以确保公司拥有稳定的独立财产。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也有明确规定,即股东出资构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因此,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如果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实际上构成了对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侵害,故公司有权起诉抽逃股东,要求其归还抽逃的出资。
2、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应承担的责任股权平等是公司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股东应按照其出资比例享受利益,而股东抽逃出资后仍享有股权利益,无疑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剥夺。此际,守约股东可否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补回出资或取消其享有的股东利益,理论上存有争论,有观点认为,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只有公司有权向该股东要求其填补出资的责任,守约股东无权起诉。此种观点有待商榷,守约股东可以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理由如下:
其一,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违反公司章程约定的责任。由于公司章程必须由所有设立股东签署,因此,公司章程在股东间具有契约性。由于公司章程中对各设立股东的出资数额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显然,股东出资后又抽逃是对章程约定的违反,自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二,守约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尤其是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比如控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无法追偿时,守约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将抽逃的出资退还公司。
3、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公司资产是其实现债权的保障,股东抽逃出资显然消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股东抽逃出资对债权人构成的侵害自无疑义。
其一,债权人可否直接起诉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的此种“直索权”,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才能行使,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债权人所承担的是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后的赔偿责任。从国发【1990】68号、法(经)发【1991】70号、法释(2001)8号可见类似的规定。
其二,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赔偿责任的范围。
对此,审判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是不同性质的情况,后者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可能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前者无论抽逃多少,哪怕将注册资本抽逃完毕,也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仅在所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与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主观恶意相同,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同,都是使公司丧失运营的物质基础,而两者的法律后果却有质的不同,不合法理。
这两种观点均有其一定的道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尚有待最高院进一步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但在目前情况下,参照已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精神,似乎采用第一种观点较为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