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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成功案例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 2011年12月13日当晚,被告人***将被盗物品运出厂房之后,即被联防队员发现,并将被盗物品截获,后返还给了受害人,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吴胜开律师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及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的辩护人。
本案审理结果:依法判处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壹仟元。

***盗窃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我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及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的辩护人。现在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基本法律构成特征。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特征。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就本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在此不再赘述。
二、被告人的行为虽然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但其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首先,被告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从轻处罚。2011年12月13日当晚,被告人将被盗物品运出厂房之后,即被联防队员发现,并将被盗物品截获,后返还给了受害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本辩护人认为应当从轻予以处罚。
其次,被告人***被抓获后,主动如实的交代了盗窃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能够自愿认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真诚悔过,被告人自始至终都具有很深的悔罪表现,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应当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也一直处于深深的悔恨中,因此,应当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以前也从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对此,希望合议庭能够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被告人***及其家人对其犯罪行为,愿意以承担罚金的方式,来减轻其罪责,这些都应当作为酌情从轻处理的情节。
综上所述,结合沪高法(2007)197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的犯罪行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且能自愿认罪,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胜开
201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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