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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分娩致残 医院被诉赔偿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徐涛律师
   石某到某卫生院住院分娩,因胎儿为巨大儿,某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造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该医疗事故给石某身心带来严重的伤害,需要终生药物替代治疗,石某在某卫生院赔偿各项费用后,又对现已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提出赔偿请求,日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卫生院赔偿石某11780元。     2004年7月26日,原告石某因妊娠期满到被告某卫生院分娩,产后因大量流血不凝,先后转入广饶县人民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席汉氏综合症、中枢性尿崩症,终身药物替代治疗。该病例经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006年9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承担90%的责任,由某卫生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4737.08元,后续治疗费待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2009年1月8日,石某对现已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因分娩到被告处住院,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早使用催产素、检查不全面、无相应条件接诊高危孕妇等过失行为,是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因自身原因所怀孕的胎儿为巨大儿,且产后宫缩乏力致产后大出血,出现席汉氏综合症,引发了中枢性尿崩症,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关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了被告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结合原告的病例和医嘱及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原告确需继续治疗,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现已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卫生院赔偿原告石某已发生的继续治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共计13088.75元中的90%即11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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