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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切掉产妇子宫赔偿12万元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医院切掉产妇子宫赔偿12万元
  案情介绍:8月12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医院违规操作而引发的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抚州某医院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2006年12月25日上午,原告张女士在被告抚州某医院做了一次孕产B超检查,确诊是“孕39周臀位待产”。当天下午,张女士经剖宫产分娩,生下一男婴。手术中,张女士因子宫收缩乏力、胎盘植入流血不止,最终发生失血性休克,医院对张女士进行了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医院违规操作,未首先对张女士采取按摩子宫等治疗措施,就直接征得其家属同意后将其子宫切除。     今年4月3日,抚州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认为,在患者因术中子宫收缩乏力,胎盘植入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在抢救过程中,医院对子宫收缩乏力的处理中未采用按摩子宫,宫缩剂使用剂量不足,以及后续未进一步处理如结扎子宫出血管,捆绑子宫缝合,髂血管结扎等;胎盘植入的处理中对植入剥离面渗血未采取局部压迫、缝合、大剂量缩宫素等措施。医方本应在某些方面实施上述措施无效后才得行子宫切除术,但医方未采取上述措施,而是征得家属同意直接行子宫次全切除术。本病例属于3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张女士因损伤被鉴定为伤残8级。据此,张女士以抚州某医院过错侵权为由,将其告到法庭,要求其赔偿。
    抚州某医院在法庭上辩称,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但患者自身的病情也是导致其子宫切除的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抚州某医院违规操作,致张女士伤残8级,应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自身病情也是导致其残疾的次要因素,故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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