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丁某诉上海某营销策划公司拖欠工资胜诉案
丁某于2011年7月委托本人作为其代理律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上海某营销策划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8000元。
案情简介
2008年丁某与公司签证劳动合同,年薪12万元,职位为特聘技术人员,20011年2月丁某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并在长沙着手成立一家自己的公司,业务与所任职公司的业务相同,由于双方的合同期限至2011年11月4日到期,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3月份上海公司要求丁某补签劳动合同书,并将有关劳动关系的合同书全部寄往上海后就把剩下的工资付给他,丁按要求办理完之后,公司即以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长沙从事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拒付工资,双方多次协商后无果。
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于2011年九月作出裁决,理由是无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竞业限制的约定且不是拒付工资的理由驳回其抗辩,责令上海某营销策划公司支付丁某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的工资差额18000元。
上海某营销策划公司不服裁决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诉讼,要求拒付18000元工资,理由仍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后经法院调解,上海公司支付丁某12000元。
调解协议书于2011年10月8日签订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