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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重点: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2-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抢劫罪的行为方式

  (1)暴力、胁迫方式: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两个特征:“暴力性”和“当场性”,即以当场实施暴力打击相威胁。如果不是以当场实施暴力打击相威胁,而是以日后实施暴力打击相威胁,则不构成抢劫罪,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2)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

  【注意】如果是由于被害人自己的原因或与行为人无关的第三者的原因使被害人不能或不知反抗,行为人仅仅利用了这个便利条件获取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盗窃罪。

  (3)《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行为人只要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佩带的凶器抢夺的,无论是否打算将本凶器用于抢夺,都构成抢劫罪。

  2. 抢劫罪的加重构成★★★

  《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8种法定加重情形。犯一般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这8种情形之一的,则至少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但仍应认定为抢劫。

  (2)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这是最高法《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该解释指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4)“持枪抢劫”的认定:真枪。

  3.转化的抢劫罪

  转化的抢劫罪一直是命题热点,百考不厌。在考查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和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过限时,尤爱使用本知识点进行考查。

  转化的抢劫罪包括2种:

  (1)《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

  要构成转化的抢劫罪,行为人实施的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其强度要能够抑制被害人、抓捕人的抓捕,但不要求被害人、抓捕人实际被抑制住。如果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或使用其他轻微暴力的,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的情况,而仍然以原来的犯罪论处。

  [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致人轻伤以下,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抢劫罪。

  (2)《刑法》第289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检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2008年试卷二第62题)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4.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5.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6.抢劫罪的一罪与数罪★★★

  (1)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趁机将其财物拿走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两罪。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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