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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高频考点: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2-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认定“入户抢劫”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怕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定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标注:抢劫亲属的财产如何定性?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在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应适用刑法第263 条第4 项的规定适用刑罚。应予注意的是,对于行为人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实施的抢劫,虽然其行为可能危及飞行安全,但不论是否造成了严惩后果,都应适用第263 条第2 项规定即“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规定适用刑罚,而不能适用刑法第123 条认定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同时也不能适用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抢劫财物,侵犯的主要客体符合抢劫罪的要件,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而抢劫罪重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里的“银行”,既包括国有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

  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所规定的“军警人员”,是指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司法警察,不包括其他执法人员或者司法人员:“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否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对此项法定情形的认定。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六、“持枪抢劫的”,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能认定符合这一情形。如手持仿真枪等,则不能认定为符合本情形。

  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所规定的“军用物资”,是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一切军事用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构成刑法第127 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军用物资的范围不能扩大,不能把警用物品也包括在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险、救灾、救济用途已经明确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或者使用当中的。如果抢劫曾经用于抢险、救灾、救济方面但现已不再属于这种特定性质的物资,则不能认定为符合本情形。对于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行为,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而实施,如果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其所抢劫的财物属于这种特定性质的,也不能以本情形论之。

  八、“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预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 条的规定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 条第2 款(抢劫罪)的规定处罚。

  九、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十、抢劫罪的加重构成  

  1.犯抢劫罪未具备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情况(结果加重),又不具另七项情节的,不应视为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犯,而应依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处罚。

  2.在认定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时,应注意弄清以下问题:

  ⑴“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不属于情节加重犯,而属于结果加重犯。不能因为刑法第263 条将8 种情形并列在一起就一概认为其属于情节加重犯。

  ⑵对于持械抢劫的,要查明持的是何种“械”,如果不是持枪,而是持有刀、棍等凶器,则不能认定属于情节加重犯。

  ⑶从法定犯罪情节来看,我国刑法的抢劫罪只分为两个档次,一是犯罪情节一般,即第263 条前半段基本构成的情况,二是犯罪情节加重构成或结果加重即刑法第263 条后半段列举的8 项情况,而不存在其他许多犯罪都具有的第三档次——“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在法律文件和司法文书中,应注意不出现抢劫罪“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术语。但实际上,在同属刑法第263 条后半段的8 项情形的案件之间,当然仍然存在着危害程度的差别,正因为有此种差别,该后半段的刑罚才有从十年有期徒刑到死刑这么大的幅度,以有效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目的。

  3.对于加重构成的抢劫罪,法律规定的刑罚是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适用这一处罚原则,也应注意两个主要问题:

  ⑴正确确定具体刑罚的轻重。为此,也应当考察影响危害性大小的主客观诸方面的因素,例如,致人重伤、死亡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财物,非法强占财物数额的大小等情况,都影响到刑罚的轻重。

  ⑵要重视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附加刑的适用。对于抢劫罪,立法考虑到是贪利性质的重罪,所以设立了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附加刑。司法实践中应贯彻这一立法思想,注意纠正不重视附加刑的倾向。在对抢劫罪适用刑罚过程中,除了应注意追赃外,还应特别注意对基本构成的抢劫罪适用罚金刑,加重构成的抢劫罪适用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不让其在经济上捞到便宜,同时这也是对犯罪分子本人贪利思想的惩罚与改造,对其他贪利思想严重而正在往违法犯罪道路上滑的人也是一种警戒和教育。

  十一、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等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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