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考点点拨:特别程序
发布日期:2012-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特别程序的简介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实行独任制;
2、实行一审终审,并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三、特别程序的类别
(一)选民资格案件
1、申诉处理前置;
2、起诉人起诉,并且对起诉人无限制;
3、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起诉人、选民资格本人以及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二)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案件
1、公告是必经程序;
2、法律后果宣告失踪: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当事人资格问题;
宣告死亡:身份关系消灭,但该公民重新出现后,其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完全取决于其配偶是否再婚。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鉴定是必经程序;
2、确定代理人:近亲属之中,申请人之外
(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发布认领财产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