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考点:特别程序
发布日期:2011-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1、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实行独任制;
2、实行一审终审,并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二、选民资格案件
1、申诉处理前置;
2、起诉人起诉,并且对起诉人无限制;
3、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起诉人、选民资格本人以及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三、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案件
1、公告是必经程序;
2、法律后果宣告失踪: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当事人资格问题;
宣告死亡:身份关系消灭,但该公民重新出现后,其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完全取决于其配偶是否再婚。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鉴定是必经程序;
2、确定代理人:近亲属之中,申请人之外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发布认领财产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