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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公示催告程序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公示催告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票据最后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受理同时发止付通知,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的目的是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向法院起诉。

  2、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进行公告。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被确认对票据享有权利,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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