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拘传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拘传
(1)拘传适用的条件
①适用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第一,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
第二,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拘传的程序要求:必须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罚款和拘留的适用
(1)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时,一律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第三人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拒不协助或不当协助的,其在不当协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
注意:
(1)对同一个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但不得连续使用。
(2)罚款和拘留必须要报经院长批准;
(3)如果对罚款和拘留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4)罚款金额的变化。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