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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切除患者生殖器官 医院赔偿56万元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医院误诊切除患者生殖器官 医院赔偿56万元
  案例介绍:1987年,窦某因生殖器感染,在医院就诊时,被误诊为癌症并切除大部分生殖器官,致其性功能基本丧失。在治疗过程中,因大量注射杜冷丁,又致其染上毒瘾。1997年1月,窦某将三家医院主管单位告上法庭,经鞍山市两级法院的两次审理和判决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新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三家医院先后将窦某确诊为“****癌晚期”,这势必使窦某确信癌症诊断的正确性,从而使其五年多时间生活在痛苦中。同时,由于******品长期过量使用造成窦某对杜冷丁产生医源依赖,所受精神损失明显,因此三家医院应当承担精神赔偿的民事责任。法庭判决三家医院赔偿窦某精神抚慰金共计50万元。
  
  
  此外,法院判处三家医院分别赔偿窦某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72335.25元,其中10%由窦某自负。
  
    窦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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