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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将不赔偿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
  (二) 医务人员在抢救危及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三)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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