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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的两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110网律师
联系方式季律师13151076308,//www.nanjinglvshi.net我们专业代理婚姻|交通事故|借贷|合同|房产等民商经济案件。
1.子女抚养的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主要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对有关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执行,也不能直接采取强行拖走、带走、抱走等强制方式。在执行中一定要注意执行方法,先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妇联等做好抚养父母的教育工作,仍不能履行的,可酌情对其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入境等强制措旄,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执行
财产分割的执行,一直困惑着人民法庭的执行,此类案件的执行,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矛盾。如在农村地区判决婚前财产的给付等,一定要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共有房屋给付一方,法院判决一次性给付分割款,如居住方无履行能力,可以考虑对房屋采取拍卖措施,但前提是做好房屋居住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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