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功的答辩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 答 辩 状

答 辩 人:贺××,女,19××年9月13日生,汉族,双峰县人,
农民,住该县永丰镇××村××组,电话:××××
被答辩人:宋×,女,19××年11月2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医
生,住该县永丰镇××路××号
答辩人于2011年10月12日收到双峰县人民法院转来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计医药费陆仟元,继续治疗费肆仟元,误工费及陪护费……”这一诉讼请求部分不具体,依法应驳回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与被告彭××承担误工费与陪护费,然而,误工费与陪护费是多少?要求赔偿多少?没有明确的数额,诉讼请求不具体,起诉状中也没有相应的事实与理由,完全不符合起诉与受理的条件,依法不应受理。虽然现已立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被答辩人诉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虽有相同的内容,但本质上却存在区别。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的助力车没有接触被答辩人乘坐的电动车,没有实施侵害被答辩人的行为,也没有妨碍答辩人乘坐的电动车与被告彭××摩托车的通行,也不存在危及被答辩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上,答辩人的行为不足以造成被答辩人的损害后果。相反,双峰县交警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被答辩人的起诉状都确认了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即被告彭××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碰撞由答辩人驾驶的助力车后又撞上被答辩人乘坐的电动车致被答辩人受伤,很明显,完全能确定被答辩人的损害后果是由被告××连的行为造成,被告彭××是具体的侵权人。因而,被答辩人的损失应由被告彭××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与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称“原告认为由于两被告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原告受伤”,这一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混淆了交通规则与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制度的的概念、内涵与区别。两者在调整范围与对象及其法律后果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交通规则的调整范围为道路的通行与机动车辆在道路上的停靠的行为,调整对象为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集中为“道路通行规定”一章(第四章);而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制度的调整范围为机动车的登记、检验与驾驶证的申领与管理,调整对象为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集中为“车辆与驾驶人”一章(第二章)。违反交通规则,不但承担行政责任,如造成交通事故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违反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制度一般只承担行政责任。双峰县交警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认定答辩人具有违反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制度,而没有认定答辩人具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被答辩人将违反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制度的行为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混为一谈,认为答辩人违反了交通规则,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