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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出车祸可按城市标准赔偿2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孙海军律师

安阳律师谈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出车祸可按城市标准赔偿2
农业户口人员在城市打工出车祸死亡按照城市标准赔偿,已经有法可依,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规定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从广义上讲也使农业户籍人员在城市出车祸按城市标准赔偿多了一项法律依据。关于农民工在城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6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究竟按哪种标准赔付,要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一概以户籍来认定,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如果受害人符合1、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2、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规定.就应当按照城市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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