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是农村户口,可按城市标准赔偿(原创)
——刘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10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某驾驶的中型客车与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客车上的江某(9岁)和李某(36岁)死亡,经交警认定,客车驾驶员刘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货车驾驶员王某及其他人不负责任。刘某因此被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
本案中两名死者,李某为城市户口,江某为农村户口。因江某家属和我是江西都昌老乡,遂通过亲戚找我代理索赔。我接受委托后,告知江某家属,虽然我方是农村户口,但因为同车死亡人员李某是城市户口,我方可以要求肇事人依照城市标准进行赔偿。
我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景德镇市昌江区法院依法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刘某和登记车主江西省君威达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江某家属经济损失293788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80440元,丧葬费12348元,处理事故开支1000元(酌情考虑)。
遗憾的是,虽然两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但货车司机王某因无责,其保险公司只按交强险保额赔偿10%;客车司机刘某虽负全责,但交强险和三责险均不赔车上人员;刘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唯一可以执行的单位只有登记车主(实为挂靠单位)。毫无疑问,本案的结局,充分暴露了国家对交强险和三责险的立法纰漏,极不合理,有失公允,受害人无法通过保险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