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
发布日期:2012-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概念解释】刑法的空间效力,这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适用效力,各国刑法为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相关法条】第6—12条
★★空间效力—— 一国刑法在何领域,对什么人有效力,考察刑法的管辖权问题
★运用方法:先确定犯罪是属于国内犯还是国外犯,再确定适用管辖的原则。首先是属地、其次是属人、再次是保护、最后普遍管辖。
(一)属地管辖——针对的是国内犯
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1.如何理解“犯罪地”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即犯罪地(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在我国领域内。包括如下情形:
(1)只要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
(2)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
(3)共同犯罪场合: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内。
(4)在网络犯罪的情况下,虽然犯罪人在外国实施的行为,但是结果可能会发生在全世界,出现犯罪结果的国家的刑法都有管辖权。
★2.我国领域的范围包括哪些?
(1)领陆、领水、领空。
(2)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延伸的范围
【注意】
a.必须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理解,适用我国刑法并不排斥适用他国刑法。例如,外国航空器在我国上空,发生了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当然,根据外国刑法的规定,也可能认为是在其领域内犯罪,这就涉及到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但无论如何,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我国刑法的效力,我国刑法对此当然具有管辖权。
b.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要掌握,在国际列车上犯罪不要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其他的交通工具刑法没有规定,视同自行车,如果不在我国领域内,不能认为适用中国刑法。
c.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这些地方亦视同我国领域,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3.特别规定(即使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不使用我国刑法的)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注意该类人员范围
在我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
a.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外交职员(一、二、三等秘书,随员,陆、海、空军武官,商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之女非中国公民)等;
b.外国派来参加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会议的代表;
c.来我国访问的外国高级官员、政府首脑;
d.途经或暂时留在我国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等。
(2)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的规定。(当然,不能认为这些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只是不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解析: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