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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说中国刑法(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110网律师
                                  游  学
    制定刑法的同志们工作了一上午,胜利制定了五条,即规定了刑法的目的,四大任务,三大原则。刚下了馆子,吃饱喝足,精神抖擞,时间已到中午,继续干吧。三大原则已经搞定,带头制定大方丈大师环顾全场,眼睛一亮。哇塞,在坐的不仅有大陆人,还有香港的董建华,澳门的何厚铧,甚至还有咱们的顾问布什呢。布什正叼着云烟用蔑视的眼光看着忙活的人。方丈想,如果董建华,何厚铧和布什在大陆犯罪了,都拉出去吃枪子儿,恐怕不太合适,先不说澳门,就说香港闹起事来,美国发起脾气,不好处理啊。唔,看来得区分一下,规定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首先得有个总原则,其次搞个特殊原则。先考虑考虑总原则。
    第一,我的地盘我做主。我们要理直气壮的说,老子不管你是地上走的,天上飞的(航空器
还是水上跑的(船舶),只要你敢在俺的地盘上闹事,俺就要管理,就要用俺制定的刑法。总之陆海空都要包括。但是如果小沙弥们摇着小船不小心逛到日本海,在这船上犯事了,那么是用日本刑法还是中国刑法?用日本刑法不行,咱们最恨小日本了,得用中国刑法。同样在咱们的飞机上犯事也用咱们中国的刑法。(这句用专业术语,叫做属地原则。)
    第二,我的孩子归我管。只要是俺庙里的人,只要你犯了事,不管你跑到哪儿,俺都可以管,都要用俺制定的刑法,不要以为你去了其他寺庙俺就管不着了。(这个专业称作
属人原则。)
    第三,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俺们庙里的人多,都是同事关系,因此应当团结,团结就是力量,不要让外人欺负。要是哪个吃了熊心豹子胆对咱们的同志乱来,那对不起,不管你是哪个寺庙的,也不管你是否在本寺庙内,只要对咱们庙里的沙弥不礼貌,咱们也对你不客气。总之一句话,要保护咱们庙里人的利益。(这个就是保护原则。
    接下来,就应该说说特殊原则,凡事有普遍就有特殊,这是中国特色。
    董建华,何厚铧虽然也是中国人,但是不住内地;香港和澳门虽然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前几届方丈说了,香港和澳门可以有自己的刑法,那么咱们内地的刑法当然不可以在香港和澳门适用。这是第一个特例(专业称我国刑法的效力不及于港澳地区
)。董建华,何厚铧是特殊人物,布什更是特殊人物,他是美国人。因此,咱们的刑法不能对布什适用,他是美国的代表,享有特权。这是第二个特例(专业称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法。)。第三个特例是,参加制定刑法的还有西藏来的喇嘛。西藏那地方听说很远,人少地多,喇嘛的穿着和表情古古怪怪的,脾气不好,弄不好就闹独立,为了拉拢一下他们,也给他们一个特例,就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咱们刑法的规定,他们可以有自己的规定,但是要报本寺批准(专业称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刑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法)。到此,第六条就这样写: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这条要注意,这里只说船舶和航空器,没有说火车。
    同志们写到此,很是满意,以为把刑法的整个空间效力全说清楚了。正在得意之时,方丈开口了,说,如果小日本鬼子在小日本邮寄一颗炸弹到中国,炸弹邮寄到后,收件人一打开,把收件人炸死了,那么这个鬼子是在中国犯罪还是在日本犯罪?一个小沙弥站在中国与蒙古国(其实这蒙古也是中国的,应该收回来)边界上用石头砸死了一个蒙古农民工,那么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这把沙弥们问住了。方丈说,再规定一个吧,就是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就是刑法第六条第三款: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前面说了个属人原则,就是说只要你说中国的小沙弥,不管你在中国寺庙或是外国寺庙犯事,都要用咱们制定的刑法。这就有个问题,比如说有两个小沙弥,一个叫陈希同,一个叫王宝森,他们都在小日本,其中陈希同抢了王宝森的一条“红塔山”香烟,犯了事,不回家来。咱们不可能到人家小日本的地盘上去抓人,何况两家的关系本来就不怎么融洽,去人家小日本的地盘上,小日本不同意。哎,难办啦。抓不到人,咱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没有面子;去强行干吧,两家就会发生冲突。为了两个小沙弥把关系搞僵,没有必要。
    要解决这问题,就折中一下。就规定中国小沙弥在中国领域外犯本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为什么说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就可以不追究呢?为什么不规定2年或者4年而单要3年呢?这是个学问。方丈,大师们喜欢3这个数字,中国人也喜欢,比如说三个代表,三民主义,三角恋,三只手,都与三有关。于是在这里就来个3年。这样,日本可以接受了。3年以下的,给小日本的面子,可以不追究。这里是“可以”,意思是咱们硬是要追究,你狗日的小日本也莫干涉。那刑期在3年以上的,没有什么话可说,按照“我的孩子归我管”的办法处理。
    一般的小沙弥可以按上述办法处理,但前面也多次说明,凡事有个特例,如果不是一般的小沙弥,而是财政部的,军队里的怎么办呢?这些人要严办,一是对外国人表面咱们对官人管得严,二是因为这伙鸟人多多少少知道一些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如果把秘密泄露了,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对这伙人就不搞“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凡是犯事的,统统用咱们的刑法。考虑的差不多了,这就写第七条吧: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整个下午在方丈的领导下,忙活了半条,制定了两条,说明刑法的空间效力,时间已到下午6点钟。这时坐在主席台下的一个小沙弥发起牢骚来。游学律师远远看去,耶,是个日本鬼子,他前面的牌子上写着民主人士四个字。方丈和周围的沙弥们看见他法牢骚,还以为他肚子饿了,想吃饭了。方丈一看时间到了,但工作还没有完成,就宣布一边啃鸡腿一边工作——这年头,都乱套了,个个想着发油水。其实,方丈哪知那小鬼子想什么。别人不知道,游学律师知道。等会儿就清楚。
    过了一会儿,那小鬼子吃饱了,有了说话的力气。他举手(提问要举手,这个小学时候就学会了的;表决也要举手)向方丈提问:“你们搞的这个刑法是照搬我大日本的,第六条主要说明三个问题;第一个是属地原则问题,第二个是领土的延伸问题,第三个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问题。第七条说的是农民工在外国犯罪问题和官人在外国犯罪问题,实质上就是属人原则问题。但是还有一个重要问题还没有说,导致你们所谓的平等变成一句空话和口号。”方丈一听,就觉得问题严重,遂虚心请教。小日本鬼子说:“要是我大日本帝国的公民在大日本帝国内抢了一个中国乞丐的一碗饭,怎么适用刑法?”嘿,有创意,是一个不错的问题,咱们确实没有想到。好吧,问题出来了,就想法子解决吧。
    前面说了,凡是中国农民工在中国领域外犯本刑法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为了平等,那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人或者对中国犯罪,最低刑期在3年一下的,就不用咱们制定的刑法。也就是说,只有按照咱们的刑法最低刑期在3年以上的,才可以追究。不过有个问题得考虑考虑,咱们的刑法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规定,而在小日本就压根儿没有什么社会主义,那么小日本的刑法就不可能有这样的罪名,那么在小日本就谈不上犯罪。一个小日本鬼子在小日本干了一件事,在小日本是一件好事,而突然有一天中国寺庙里舞枪弄棒的一个小沙弥说他犯罪了,他肯定觉得冤枉。小日本政府也肯定不高兴。好吧,就规定一下,虽然咱们中国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只要小日本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不应该受处罚,那么就不适用中国刑法。坐在主席台下的小日本鬼子高兴了,他这样想:“以后我们可以到东海开采石油了,天皇万岁!谢谢江主席!”问题解决了,第八条可以写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前面第六条规定的是属地原则,第七条是属人原则,第八条是保护原则,这三个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办事。实际中还有按大家的意思办事的情况。是什么呢?就是咱们中国的寺庙要和外国的寺庙打交到。比如咱们的方丈就和美国的不是方丈打过交道,也和俄罗斯的普京方丈打过交道。还制定几个合同。其中规定了一些犯罪(国际贩毒),凡是签订合同的国家都有权管,都可以适用自己的刑法,而不管这犯事的小沙弥是哪个国家的。既然定了合同,应该讲点诚信,要遵守。那就在咱们的刑法里规定一下,就写为第九条: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制定前几条,咱们的方丈有点气闷,一会儿又搞个特殊规定,一会儿又说外国人犯事不应该适用中国刑法。按理,咱们制定自己的法律,关外国佬的球事。为了显示一下威风,免得别人说泱泱大国这么窝囊。第十条得拿出个样子来: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工作了将近一天,已经制定了十条,脑壳弄得有点发晕了。第六条写的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本该说明一下的,无奈头晕,给忘记了。前面提到,咱们制定刑法的顾问是布什这厮,他在咱们庙里犯事,不能用咱们的刑法。看来,布什这厮享受了特别的权力。这个就是所谓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为什么给他这特殊的权力呢?咱们中国有句话叫做“打狗看主人”。是呀,自家的狗可以随便打,别人家的狗不可以随便打的。不过,要是布什犯了事,就没有办法处理么?也不是。这就说布什在中国犯了事不是不处理也不是没有办法处理。处理的方法是由双方寺庙的方丈或其他人通过谈判协商的办法处理。这个方法取个温和的名字,叫外交途径。前面已经没有空隙,就在这里把“特别规定”特别说明一下: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本部分花了吃奶的力气,终于可以画句号了。从第六条到第十一条,共用了6条,谈说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无论谁在咱们庙里犯事,咱们的刑法都可以管;二是咱们庙里的小沙弥在外国犯事怎么处理;三是外国的小沙弥在外国对咱们的小沙弥或者对咱们中国犯事如何办;四是咱们的方丈和外国的方丈所订合同的履行问题;五是特殊事项。总之一句话:刑法的空间效力。本篇到此,下篇且听游学律师分解所谓的刑法的时间效力。[转载]戏说中国刑法(二)鈥斺斝谭ǖ目占湫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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