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寮步律师 打官司的证据问题
1、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
前提出。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7、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