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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8C006-01
事项名称: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0号2002年3月13日)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66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办公地址: 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乘车路线: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联系电话: 58575626
监督电话: 58575628
相关网址: //www.bjsf.gov.cn
备注: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办理程序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已在本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申请增设代表处,应当符合在内地最近设立的代表处连续执业满三年及已经设立的各代表处及其代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被追究《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的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机构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2002年3月13日)
2、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地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2002年3月13日)
3、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2002年3月13日)
4、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2002年3月13日)
5、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2002年3月13日)
6、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2002年3月13日)
7、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2002年3月13日)
8、各拟任代表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9、各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护照)、简历、3张2吋彩色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后注明代表处名称及拟任代表姓名);
10、在内地已设代表处情况说明及已设代表处执业副本复印件;
11、在内地已设代表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厅局出具的符合《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第1-8项申请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所有公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

2、申请书具体内容应参照《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承诺,在审批期间,如果发生任何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情况、信息及文件的变化,应及时向市司法局披露,并修改相应申请材料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标明正副本,装帧完毕,并制作材料目录,标明各项材料的页码范围(于正本上标注页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制作有关文书,上报司法部。对司法部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不同复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66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3、申请人应当自执业许可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经过公证的办公场所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应当在1年以上)到北京市司法局办理开业注册,并交纳注册费(10,000元人民币)。

申请人应当自办理开业注册之日起30日内,持副本到代表处住所地技术监督、公安、劳动、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代表工作签证及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将公安、劳动、银行、税务等部门登记手续的复印件及公章财务章的印模向市司法局备案。

逾期未办理开业登记等手续的,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和代表执业证自行失效。

4、未办理开业注册手续,代表处不得开展法律服务。

5、代表执业证由市司法局在收到司法部核准通知后10日内制作,于办理开业注册时当场领取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626
5、监督电话:58575628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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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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