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0008C006-03 |
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新增代表的审核 |
服务对象: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依据: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2001年12月27日)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66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
乘车路线: |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
联系电话: | 58575482 |
监督电话: | 58575912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新增代表的审核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代表变更申请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一款2001年12月27日) 2、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项2001年12月27日) 3、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2001年12月27日) 4、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项2001年12月27日) 5、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其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2001年12月27日) 6、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依据《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司法部令第73号 2002年7月4日) 7、拟任代表的简历;(依据《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司法部令第73号 2002年7月4日) 8、拟任代表的护照复印件。(依据《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司法部令第73号 2002年7月4日)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1、2、3、4、5、6项,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二)注意事项: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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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新增代表的审核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