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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可携带、运输或者邮寄的档案出境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6C003
事项名称: 依法可携带、运输或者邮寄的档案出境审批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四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档案局法规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西街8号
乘车路线: 1路、4路、52路北京站口;乘地铁建国门站下车
联系电话: 65255744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ma.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依法可携带、运输或者邮寄的档案出境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无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均须中文或含中文译文)
4、档案的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办理结果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档案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北京市档案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2 、不予受理的在《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上填写不予受理理由,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填写日期,出具受理单。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档案局法规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西街8号
3、乘车路线:1路、4路、52路北京站口;乘地铁建国门站下车;
4、联系电话:65255744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www.bjma.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依法可携带、运输或者邮寄的档案出境审批流程表
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单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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