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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110网律师
综合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8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条例的修改,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条例》规定,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条例》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条例》分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和附则共五章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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