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对本律师提问:
我现在在请病假中,病假我是有合理的请假理由,也向单位提供了真实完整的医院凭证,完全符合公司病假规定,公司也同意我休病假的。
现在我还在病假期间,有一个能赚钱的兼职,我想去做一下,请问,这样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为病假无效呢?会不会认为我是旷工呢?
休病假期间真的就必须在家呆着什么事情都不可以干吗?
上海李军律师对该问题的回答:
这种行为当然不允许。
法律依据: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于199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因此,员工在疾病休假期间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上海李军律师点评:
员工的带薪病假假期是法律赋予员工的一重特殊权利,是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但是对于该种权利及福利的享有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我国为了保障这种福利的实施,除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有所规定,同时各地政府对于疾病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作出了规定,而如果员工却利用该种权利在疾病休假期间从事经营事务或其他有收益的工作,那么应当视为其滥用福利的行为。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员工在疾病休假期间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该有收入的活动应当包括了兼职。
但对于单位来说,处理员工该种行为,在实践操作中也是存在两个难点的:
一、举证难:很难证明员工在外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二、如何认定有“收入的活动”:对于如何定义 “有收入活动”存在一定难度。即使单位知道了员工确实存在疾病休假期间在外打工的事实,但却难以获得可靠的证据,真到了劳动仲裁或诉讼阶段,单位无法向审判机关提交相关的证据,这往往最终会导致单位败诉。
上海李军律师对公司处理该类事宜的相关建议:
虽然根据《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如果公司查实劳动者在外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工作的话,可以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要求其返回单位复工。但由于此通知发布时间很早,现在医疗保险已由社会统筹,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不由公司负责,而是由医疗保险统一负责,停止疾病保险待遇恐怕难以实现。所以现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最有效的手段是要求该员工返回单位复工。
由于现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公司内部管理主要以内部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如果休假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滥用病假权利的可以据此认定员工为旷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其作进一步处理。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违纪辞退条件的则可以辞退。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提供了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条不仅仅用于员工疾病休假期间,也可以运用于正常上班期间,运用该条款公司所要注意的是:单位向员工提出其违法行为后至拒不改正这个流程,以及如何保存整个流程的相关证据,以便于为未来发生纠纷时做好准备。
因此对于单位而言,如果难以阻止病假员工在外兼职,也可以考虑从审查病假单真实性角度出发,揭露其病假真实性,从而证明此员工不需要休假的事实。一般正规医院开病假单有一套规范的流程:门诊病假由医师开具后需到门诊办公室进行盖章登记备案,随后方可发放给病人。根据病情的不同,对医师开病假的天数上限有一定限制,这些措施都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医师随意开病假单的现象。如果公司对于病假单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到医院门诊办公室查询病假单登记情况;如果对病情是否需病假有疑问,同样可凭单位介绍信到门诊办公室查询,并可联系开出病假单的医生了解具体病情。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而言,无论在处理该类纠纷的事宜上,还是在处理公司其他事务中,都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及公司流程的规定办理,并且需要保留好足够的证据,以此处理员工的相关行为,并保护好公司的合法权益。若没有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在处理任何公司事务中,均会存在一定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