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国际法辅导:贸易术语后缀表明的含义
发布日期:2012-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中常用的价格术语的表述方式是:“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或“每公吨500美元FOB上海”。其中的“纽约”“上海”这些后缀的含义并不一样,需要进行分辩。

  (1)后缀标明货物应运至的地点。如“FOB上海”标明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上海港。

  (2)凡是适用于海运的贸易术语的后缀标明的是港口。

  (3)E组、F组、D组中贸易术语后缀标明的地点就是卖方交货的地点。而C组价格术语后缀标明的是目的港或者目的地,即货物运至的地点,但该地点不是卖方的交货地点,因为C组术语是装运合同,所以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完成的。

  例题:

  2-3答案:B. (2005/一/41)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因此CIP后面跟的附注为(……指定目的地),而不是像CIF中一样的(……指定目的港)。故A错。  

  2-4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CIF上海每公吨1500美元”。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上海是装运港 B.卖方在上海港完成交货

  C.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答案:CD. CIF价格术语中要特别注意:CIF是装运合同,虽然在贸易实务中称其为“到岸价格”,但卖方不是在目的港交货,而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CIF上海”,其中“上海”指的是货物到达的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卖方不是在上海交货。

  2-5(2006/一/95)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

  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C.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双方都有可能接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

  答案:AD. EXW是进口方承担责任最大的价格术语,修格公司作为买方,如果选择EXW则将意味承担最大的责任,所以A项中的说法是对的。虽然在CFR术语中是买方购买保险,但是选项中对CFR的表述是错误的,CFR的后缀是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正确的表述应是“CFR布宜诺斯艾利斯”,所以B说法错误。在CIF中,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转给进口方,即在天津港就转移了,该货损由修格公司自己承担,而不是辉泉公司,所以C是错的。F组的价格术语可供双方选择,故D正确。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