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务承担主体的确立
发布日期:2012-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司被股东会议决定宣告解散,在公司财产、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公司尚未注销时,公司并未结束,公司的法律人格仍旧存在。只有当公司经清算、注销后,公司方为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最终消灭。在公司未终止前,公司仍有义务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案情】
分宜华星机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星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黄某、彭某、梁某为公司股东,其中黄某占公司股份的40%,彭某、梁某各占公司股份的30%.2009年10月,华星公司租赁徐某小型挖机,为其工程施工,约定每月租赁费为27000元,施工过程中的修理费由徐某自己承担,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公司应付徐某挖机租赁费20400元。2010年10月,华星公司陷入难以维系状态,公司股东黄某、彭某、梁某决定宣布解散公司,此后即下落不明。未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所欠徐某20400元挖机租赁费分文未付。2011年4月,徐某在久索租赁费不着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拖欠的租赁费。
【分歧】
应如何确定公司债务的承担主体,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列华星公司股东黄某、彭某、梁某为被告。理由是华星公司已事实解散,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已终止,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当然消失。因此,不能列华星公司为被告,而只能列华星公司的股东黄某、彭某、梁某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列华星公司为被告。理由是,尽管华星公司已为公司股东宣布解散,但公司实体并未立即消灭,公司无论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在客观上均存在,其仍有义务清偿对外债务,不能因此而逃避法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具有人格。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发生修改章程、变更组织,甚至合并、解散等情况。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必须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因此,公司法人的解散只是公司法人终止程序中的一个步骤和环节。公司法人的解散会导致公司法人的终止,但由于公司解散后还存有财产,债权和债务,所以公司法人的解散又不可能导致公司法人的立即消灭。
2、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主要主体,它的产生、变动、消灭依法进行;有限公司又是一个法律拟制的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法人解散后应进入清算程序,处于清算程序中的公司只是不能从事清算工作以外的经营活动,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受到限制,但其与原公司的本质仍是同一的。仍可以处于清算状态的公司法人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法人解散应及时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余留的债权债务,了结其与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如果公司法人解散的事由一出现就当然丧失法律人格,那么其内部关系与对外关系将无法了结,已经与公司法人成立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可能遭受不测的损害或者取得不正当的利益。显然,这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原则。
4、公司法人人格的产生、既应具备相应的实体条件,如公司财产与资金;同时也应履行必须的程序条件,如公司成立时的登记。同理,公司法人法律人格的最终消失,亦应同时具备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实体条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的程序条件。因为市场经济为法治经济,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其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制。
5、公司成立及公司终止是公司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法律标志。公司成立是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规定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活动。而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它既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种最终结果,也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过程。6、公司解散进入清算阶段,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破产也仅仅是公司的一种客观状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济状况,亦或是一种清偿债务的程序。无论哪种情况,公司并未因此而终止,公司仍是债务承担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