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家中被盗,业主以物管保安巡逻不力为由,一纸诉状将物管公司及其下设的物业管理部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被盗物品总价值11250元。日前,云岩区法院下达一审判决:物管公司赔偿业主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苏某某夫妻购买位于云岩区新街“龙福花园”房屋一套,与贵阳
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保安24小时值班巡逻……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至少每三小时巡查一次”。
今年5月6日8时左右,物管工作人员发现苏家窗户被撬,立即通知苏某某夫妻,发现一台手提电脑、一部手机被盗,价值11250元。
案发后,苏某某夫妻以家中被盗,与物管保安巡逻不力有很大关系为由,将贵阳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设的“龙福花园”物业管理部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他们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1250元。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有效合同,双方都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侦查机关的接警记录表明,案发时间为2007年5月6日清晨5时许,而在被告方提供的保安巡逻签到表中,当日凌晨7时还有保安在表上签名,却未发现原告家被盗。说明被告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的具体赔偿金额,因公安机关尚未侦破,原告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盗物品的数量、金额及损失程度,鉴于原告有被盗这一事实的存在,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000元。另外,“龙福花园”物业管理部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应由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赔偿。
律师 巡逻离岗、防盗监控系统失效等为物管不履行服务合同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声平表示,物管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与物管条例的相关规定,若一方有违约造成对方的损失,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中关于安全保障方面的内容,管理处一般都有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进行登记;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作;提供24小时安全巡逻服务;发现犯罪嫌疑以及危险品,或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各类灾害事故,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等事项的责任。
所以,物管是否该负责,应当看其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若物管企业未严格履行服务合同,或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过失,则物管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说保安人员配置、警卫布岗不到位,值班巡逻安保离岗;防盗系统、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工作;路灯、围墙、防盗门没有得到及时修缮;业主发现案情求救,管理处不作为;监控录像上有盗贼出现,而当值保安却疏忽没发现,或者发现盗窃行为却没有及时报案、制止等等。
至于管理费较高的高档小区,其合同一般会对物管企业约定更多、更严格的安保义务,物管企业的安保责任就更大。本报记者罗孝宗
链接 相关法律条例规定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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