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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0C040
事项名称: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核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受理室
办公地址: 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乘车路线: 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82078433
监督电话: 82078426、82078403、82078443
相关网址: www.bjagri.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口情况,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需来源合法,出口量符合采集许可证许可量,申请人具有合法出口资质。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3、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4、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
5、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收购证明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6、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7、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受理室
2、办公地址: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3、乘车路线: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82078433
5、监督电话:82078426、82078403、82078443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    http://www.bjagri.gov.cn

样表下载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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