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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转为“第三人”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110网律师
车祸时乘员摔出车外,遭砸压当场死亡,这位乘员算是“车上人”还是“第三人”?4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   去年6月7日,福州的姚先生在沈海高速上驾驶一小货车,突遇右轮爆胎、车辆失控,乘员小林被甩出掉在车外的紧急停车带内,小货车侧翻后,砸压在小林的身上,造成小林当场死亡。小货车所有单位在履行对小林的死亡赔偿协议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因小林属于“车上人”还是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双方争执不下打起了官司。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是第三人,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保险公司称,死者小林为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不是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本起交通事故已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完毕,货车所有单位再次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货车所有单位辩称,事故发生时,死者小林已被甩出车外摔在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内,而后又被肇事车辆砸压致死,其死亡原因是被二次碾压,一审法院认定小林已由车上人员转为第三者是正确的。另外,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的12673元保险金,是保险公司的单方行为。己方从未认可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也从未就保险纠纷签订过赔偿协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上人员”与作为车外人员的“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的,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死者小林在事故发生前系保险车辆即厢式货车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小林已被甩出车外摔在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内,而后又被投保车辆砸压致死,即在事故发生时,小林并未置身投保车辆之上,已由投保车辆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虽已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货车所有公司支付12673元保险金,但双方从未就本案保险纠纷签订过赔偿协议,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方认可了理赔方案,故保险公司关于厢式货车所有单位无权再次要求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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