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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能否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受害人万七根乘座被告肖燕驾驶的赣B064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康去往南京。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右前方轮胎突然暴裂,导致车辆方向失控碰撞路边护栏后向右侧翻,造成万七根摔出,被车辆碰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认定:一、肖燕驾车时未确保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万七根系乘车人,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赣B064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已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责任限额为每座2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并缴付了不计免赔保险费。事故后,受害人的亲属将司机、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5万元。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万七根是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第三者责任险。万七根虽原在车内乘座,但在汽车轮胎爆裂时,其已摔出车外,摔出车外后之瞬间,万七根属脱离该车的活体自然人。当车侧翻时,该车将其磁压致死,此时万七根已非车上人员。因此,认为致万七根死亡之瞬间,万七根为车外之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在500000元的责任险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原因在于,万七根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车上人员,而在交通事故中被摔出车外是属于交通事故的一个连贯过程,不能单独地把这个过程从交通事故中截取出来。所以应认为万七根是属于车上人员,应适用责任限额为每座2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

    笔者同意保险公司应依照第三者责任险对万七根承担保险责任。所谓第三者是相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产生的第三者,而不是相对于车辆和车体的间隔来区分产生的第三者。实际上,第三者是个不特定的主体,其只是一个有范围限制的集群概念,只有当发生事故后有具体的受害人时,该第三者才被具体化和特定化。那种以车身内外来区分第三者的观点是误将“车体”这一物等同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产物。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可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保险车辆上的其他人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本案中,赣B064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对该车既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也承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当受害人既是第三者也是车上人员时,从保障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采用最高赔偿限额较高的第三者责任险,作为向受害人赔付的险种。

 

 作者:南康法院 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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