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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离婚证据的收集和提交
发布日期:2012-04-21    作者:阎庆律师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  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三、其他与离婚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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