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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
发布日期:2011-10-22    作者:阎庆律师

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 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诉讼过程中,证据其实犹为重要。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不知道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或如何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举出有利的证据,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或者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为此,在离婚案件中需要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和如何收集证据,成为当事人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比较容易收集的证据是结婚证、身份证等一些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一方有第三者的证据往往难以收集,必须依靠有关部门的帮助,特别是收集第三者的证据,有许多人竟然聘请“私人侦探”进行私下跟踪,深入到被调查人的住处实行蹲守,但这样收集来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在法律上值得质疑。那么,如何合法又有效地收集相关的证据呢?在此,我们把多年办理离婚案件中的一些经验,总结给大家参考。

一、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
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最主要的就是结婚证,但有些人的结婚证有时被对方保管,由于对方根本不想离婚,于是把结婚证藏匿起来或者由于双方在吵架的过程中把结婚证撕毁,使得想起诉的一方无法得到结婚证,也就没有办法离婚。在这种情况之下,想提出离婚的一方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到原结婚登记部门去调取原结婚存底并复印,由原结婚登记部门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者由原结婚登记部门出具一份“夫妻关系证明”,这样的证据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可以有效证明夫妻关系的。

二、证明管辖法院的证据。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人口流动频繁,在外打工的夫妻越来越多,而且有许多人都是夫妻离开住所地多年,遇到要离婚都不愿意回去办理,确实要回到老家离婚的话,离婚的成本太大了,不仅需要花费时间,还要多支付来去的旅差费用等开支。所以,许多人愿意选择在打工的地方即经常居住地协议或起诉离婚。这样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打工的地方即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是否有管辖的权限呢?当事人必须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法院才会依法受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意见中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一方经常居住地的暂住证或房产证或劳动合同或租房协议等等,来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居住了一年以上的时间。

三、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没有感情破裂的理由和证据,法院从维护婚姻的稳定,维护社会的稳定出发,可能会判不准离婚。但根据 《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况,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能够对以上几个具体方面的行为提供出证据的话,是完全可以达到离婚的目的的。所以,感情破裂的证据就成为离婚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也是当事人最难取得的一项证据。
从以上五个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证据是当事人最看重的,婚外情也是造成离婚的最主要的原因。在我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占了一半以上,有许多离婚的人千方百计地搜寻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有的人或委托律师,或委托“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证据,不管如何,记住必须要用合法的方式来取得证据,否则,就会使证据产生无效。在此,笔者教你几招:A、如果你发现对方与第三者同居的话,你可以报警,叫警察到对方同居的住处“捉奸”,可以拍下一些“捉奸”照片;B、把对方与第三者来往的短信息保留好,然后到“公证处”公证,就可以作为证据。C、收集一些对方与第三者的书面信件等;D、通过合法手段拍摄一些对方与第三者比较亲密的照片或录象等等。当然要尽量多地收集证据,使这些证据形成一条证据链,这样法院采纳的可能性就更大一些。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行为,当这些行为出现时,当事人要及时报警,通过执法警察来保护自己,同时也为以后诉讼保留了证据。如果受伤的话,还可以及时到医院治疗,医院治疗的病历、处方等都是最好的证据。当然也可以拍下一些照片,或要求目击证人出庭作证等。至于赌博、吸毒等行为也可以从公安部门调取处罚依据或对方的书面保证等。

四、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要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先弄清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体现为房屋、存款、公司股权、股票、基金、家用电器等物品。如果你对这些财产方面的证据掌握得不够的话,建议你最好委托律师帮助你去调查取证,因为房屋交易部门、证券交易部门、银行等机构均不会受理个人的查询,而律师可以凭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如果律师调不到的话,也会想办法去申请法院收集证据。不过,作为当事人,你要注意两个事项:第一、如果你是原告,你必须在起诉之前把证据收集好,如果你是被告,你必须注意法院的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把证据准备好,这样才有利于诉讼。第二、去查询的这些东西,你必须有个大概的了解,比如,房屋的地址、、公司的名称、存款的银行和帐号、股票和基金是以谁的名义开的户等等,这样能够比较准确地进行查询。为此,笔者也提醒一些当事人,平时多关注一些家庭财产方面的信息,如果一旦诉诸法律的话,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证据。
在本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有超过80%的夫妻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特别是女方舍不得孩子。一般在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方面,可以从1、双方的基本条件;2、双方父母的条件及小孩由哪一方父母带;3、孩子生活、学习环境方面;4、10周岁以上的小孩自己的意见等方面收集证据。任何一件离婚案件,对孩子的伤害都是最大的,但愿天下的夫妻在离婚时,都不要把孩子作为要挟另一方的筹码,毕竟孩子是无辜的。如果你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那就给他多一份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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