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实用新型
发布日期:2012-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按照这一定义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应具备以下特征:首先,实用新型的客体必须是一种产品。非经加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以及一切有关的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第二,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组合而言,即必须是对产品的外部形状、内部结构或者二者的结合提出的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单纯以美感为目的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不属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第三,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性。即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并且在产业上能够制造。第四,实用新型必须是“新型”,即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国家专利局在其发布的有关专利审查的公告中,具体列举了不属于实用新型的各种情况。由于实用新型必须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其实质也是一种发明,只不过其创造性和技术水平的要求要低于发明专利,因此,通常将实用新型的发明称为“小发明”,取得专利的实用新型被称为“小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