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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占房腾房等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徐涛律师
李先生来信讲述:我是省团校的一名职工,2007年4月,团省委将一套旧房安排由我居住,我交清房款后领到钥匙,而这套住房的原有产权证已由原居住者交给了团省委,团省委折价进行了收购。但至今我的过户房产证办不下来,不知问题出在哪里,特咨询以下几个问题,望在百忙之中予以答复:1.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或者说更名需要换新证,具体由哪几个部门办理,省级单位的归口部门是哪里,具体由哪个处、室负责?2.办证时需持有哪几个证明?3.办证费用有买方还是卖方承担,具体金额是多少?4.有没有时间规定(即有效期)?5.旧证是否已作废?6.办房产过户手续是否要提出申请,一般多少时间就能办下来?
    律师答疑: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你所提及的房产属于单位分房,而非商品房,在单位分房的问题中,牵扯的分房条件各有不同。如要解决以上问题,建议李先生与单位进行协商,或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协商解决,以上问题由单位房管部门告知。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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