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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公法辅导之无害通过制度
发布日期:2012-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外国在别国领海的惟一权利。

  (1)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在此定义中,通过应是:

  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2. 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而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允许的情况外不得停船和下锚。

  在海洋法中,通过是有条件的:

  1.外国船舶要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第2款专门列举了12种非无害通过的情况,用于对无害通过适用的限制。

  2.外国船舶在实行无害通过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

  (1)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各国普遍承认并容许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这早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疑义。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在必不可少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通过,但不得对任何国家的船舶在形式上和事实上加以歧视。

  (2)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公约对这一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但公约关于“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的规定,不能被简单地解释为已确定了军用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另外在被允许通过领海的情况下,该外国军舰也应遵守沿岸国的法律和规章。如有违反,沿岸国可令其离开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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