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公法辅导之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发布日期:2012-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属于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国际海域。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
1.公海的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原则——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六项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2)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一国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或方便旗航行的船舶,可视为无国籍船舶。
(3)捕鱼制度——各国均有权在公海捕鱼,但应遵守本国根据条约和协议就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
(4)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所有国家都有权铺设。如果因铺设而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5)建造人工岛屿或设施及科学研究自由——不得设置于航道,设置符合国际法规则。
2.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辖(又称专属管辖):指国家对于公海上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物、事有权行使管辖。船舶的内部事务由船旗国管辖,并适用船旗国法律。
公约的三项规定:
①公海上的碰船或其他事故涉及船长或船员刑事或纪律责任的,向船旗国或人员国籍国提出。
②在纪律事项上,船长证书或驾驶执照,由颁发国家经过正当程序予以撤销,而不论持证人的国籍。
③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不得命令逮捕或扣押船舶。
(2)普遍管辖:指所有国家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被国际法认为是普遍管辖对象的特定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3—6答案:ABD. (2007/一/79)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商船,悬挂甲国船旗。当“克罗将军号”驶近该船时,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的船舶
B.“斯芬克司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
C.“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
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船舶
解析:依据国际法规则,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悬挂船舶登记地国的旗帜,不能悬挂方便旗,也不能随意更换旗帜。如果随意更换旗帜,或者不悬挂船舶登记地国的旗帜,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将其视为无船旗船舶处理,从而行使普遍管辖权而登临检查。所以A、B、D选项中的说法都是不对的。
3.临检权和紧追权。
(1)临检权——一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力。
(2)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其行使应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紧追权应由沿海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行使。
第二,紧追须从沿海国的内海、领海、群岛水域、毗连区内开始。只有外国船舶违反了沿海国有关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法律规章时,紧追才可以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开始。
第三,紧追只有未曾中断,才能在领海和毗连区外继续进行,一直追至公海而加以拿捕甚至击毁。
第四,如该船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
(二)国际海底区域
[考查频率]☆(2003年,单选)
1.概念。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2.法律制度。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其资源据为己有,不得主张权利。
(3)“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
(4)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5)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3.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1)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组织和控制区域内资源的开发活动。
(2)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难点辨析]国际海底区域和公海的概念。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大陆架是国家管辖的范围,那么大陆架以外的区域才是海底区域,而大陆架的上覆水域是公海。所以公海海底和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不等同,其区别就在于此。